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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字第 1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76號上 訴 人 聚寶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盈翔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被 上訴 人 李政平

李政賢梁滿堂沈菊英陳宗瑜沈富鏗沈王白領張瑞欽陳鳳娟沈國欽梁世光兼上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沈玉珍

沈玉英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李亦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店鋪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102年7月31日下午3時10分第11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郭松濤法 官 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裁判案由:遷讓店鋪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