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298號上 訴 人 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甯訴訟代理人 李詩詠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進祥間變更股份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54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經查,上訴人固於民國101年9月13日提出「民事上訴狀」(見本院卷第6頁),惟上訴人於本院101年12月21日到庭陳述將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見本院卷第21頁),迄今卻未補正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