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332號上 訴 人 盧月英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楊義雄複 代理 人 賴志凱律師被 上訴人 楊忠雄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332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一關於權狀字號「66北地建字第77933號」記載,應更正為「66北地建字第7793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茲經上訴人聲請更正,依首開規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胡宏文法 官 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