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03號上 訴 人 長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明訴訟代理人 徐智雄被上訴人 謝得家

張錫彬王振李岳蒼翁雲鵬

巷10號林賢三郭明鑫林介山王鐵成梁進益翁明堂陳夢玲陳夢真

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被上訴人 楊永欽

王旭修

號吳維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651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判決原告部分僅列張世明(共同上訴人,另以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一人,並未列長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宏公司)為原告而裁判,長宏公司非受判決之當事人,揆前判例要旨,長宏公司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