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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44號上 訴 人 陳克忠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被上訴人 曾炳招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附圖一所示編號A、A1、B1、C2部分之面積應更正分別為12.86平方公尺、24.93平方公尺、20.79平方公尺、68.05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法 官 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