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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555號上 訴 人 呂榮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榮冠間因請求返還登記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法 官 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