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555號上 訴 人 呂榮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榮冠間因請求返還登記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法 官 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