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564號上 訴 人 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寧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鄭旭峰視同上訴人 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被上訴人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仁貴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複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林志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預為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兩週內就:①塗銷系爭預為抵押權登記,係除去系爭土地標示部之地上建物註記之方法;②一經確定判決塗銷系爭預為抵押權登記,即可併予塗銷上開土地標示之註記等項,聲明證據;視同上訴人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陳報其法定代理人魏宏達經股東賴億營提起偽造文書刑事告訴之偵查結果。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法 官 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