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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687號上 訴 人 江廷賢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被上訴人 江謝進春

江明來江貴明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