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881號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陳宏明吳宗澤被 上 訴人 林宏澤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被 上 訴人 王余鴛鴦
王月汝王蕭德隆王鈺玲王志銘王志賢 原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二字第00002號原告林宏澤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行政救濟金事件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規定,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行政救濟金事件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函暨檢送之前開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3 號判決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法 官 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