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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956號上 訴 人 秦進益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被 上訴人 陳如琛

陳柏熊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複 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定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15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法 官 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