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956號上 訴 人 秦進益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被 上訴人 陳如琛 陳柏熊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複 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定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15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法 官 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素珍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1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