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973號上 訴 人 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秀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郭玉瑾律師上 訴 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大貝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林盈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大貝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查本件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判決在案,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簡鴻文,嗣變更為張銘杰,再變更為劉大貝,業據提出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經濟部民國103年6月6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439至445頁),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法 官 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