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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再國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黃健治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即再審原告請求賠償金額為5萬1,020元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4898股,合計4萬8,980元,以上共計1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法 官 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