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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再易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鎮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原告 林佳慧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萬9596元,應徵裁判費2萬184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法 官 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慧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