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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再易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107號再 審原告 李 錢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碧華間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零肆佰柒拾貳元(以坐落新北市○○區○○段673之12地號土地原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公尺42400元×占有面積8.03平方公尺計算),應徵再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