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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再易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32號再審原告 彭耀華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即佳興測量工程有限

公司之承當訴訟人)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間給付報酬再審之訴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5,99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