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47號再審原告 林拔勝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妏蔚間請求返還借款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賴劍毅法 官 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