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64號再 審 原告 陳王鳳姬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再 審 被告 曹源龍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101年度上易字第107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已於101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9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劉勝吉法 官 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