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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再易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64號再 審 原告 陳王鳳姬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再 審 被告 曹源龍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101年度上易字第107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已於101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0月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法 官 許正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