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64號再 審 原告 陳王鳳姬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再 審 被告 曹源龍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101年度上易字第1072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已於10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1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法 官 許正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