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75號聲 請 人 錢進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恩德間返還土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本院101年度再易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叁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