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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再易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80號再審原告 顏敏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仁愛光復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修繕費用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734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法 官 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就訴訟標的之價額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