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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再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7號再審原告 周錦福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火水等間確認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4萬9,875元,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