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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 原告 創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慈敏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恆昇網版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7萬8100元(本訴部分:267萬8100元、反訴部分:260萬元),應徵裁判費7萬990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蘇芹英法 官 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