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0號再 審 原告 游馬秋分上列再審原告與游榮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3萬6,500元,應徵裁判費2萬4,36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