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上 訴 人 陳志忠訴訟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被 上訴 人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訴訟代理人 李盈達
賴光晧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撤銷懲處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101年8月22日下午3時10分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上訴人應於該期日協同當事人到庭;被上訴人應協同制定「自動倉庫入庫作業管理規定」之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法 官 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