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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勞再易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4號再審原告 旭昇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桂鈴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宋復漢間請求給付獎金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759元,應徵裁判費14,8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陳麗玲法 官 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