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陳世明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世宗間給付退休金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法 官 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