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再字第1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101年度國再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周美雲法 官 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