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再字第1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國家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101年度國再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8月24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1年11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11月22日送達予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58頁),惟抗告人迄未繳納,亦有查詢表可按(本院卷第59、60頁),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周美雲法 官 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