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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國再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莊榮兆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法務部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針對本院87年度上國字第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