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抗字第7號抗 告 人 莊榮兆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再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法 官 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