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上字第302號上 訴 人 陳潘坤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進旺、陳清旗0生父死亡後之認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本院101年度家上字第3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經原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上訴人未依同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月2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正本已於103年2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為聲請,揆諸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賴惠慈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