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抗字第91號抗 告 人 王文洋代 理 人 李文中律師
粘毅群律師楊芳婉律師黃斐旻律師抗 告 人 黃浿綺代 理 人 葉銘功律師
吳怡箴律師孫千蕙律師抗 告 人 郭文通抗告人因為相對人王月蘭選定監護人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32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本案程序如由抗告法院進行中,此項裁定由抗告法院為之(見本條之立法理由)。
二、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王月蘭已於民國101年7月1日死亡,按諸首揭規定,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法 官 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