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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家抗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抗字第91號抗 告 人 王文洋代 理 人 李文中律師

粘毅群律師楊芳婉律師黃斐旻律師抗 告 人 黃浿綺代 理 人 葉銘功律師

吳怡箴律師孫千蕙律師抗 告 人 郭文通抗告人因為相對人王月蘭選定監護人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32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本案程序如由抗告法院進行中,此項裁定由抗告法院為之(見本條之立法理由)。

二、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王月蘭已於民國101年7月1日死亡,按諸首揭規定,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法 官 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