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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建上易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易字第44號上 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被上訴人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基棟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劉嘉怡律師黃文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1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虔霖法 官 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