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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建上更(三)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更㈢字第14號上 訴 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出浦昇 (DEURA NOBORU)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鄭雯娗律師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上 訴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鴻律師複 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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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明通律師複 代理人 朱秀晴律師

陳璿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估驗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法 官 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裁判案由:給付估驗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