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更㈢字第14號上 訴 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出浦昇 (DEURA NOBORU)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鄭雯娗律師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上 訴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鴻律師複 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陳耀南律師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複 代理人 陳威智律師
沈奕瑋律師被 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羅明通律師複 代理人 朱秀晴律師
陳璿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估驗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法 官 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