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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建上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44號上 訴 人 大發鋼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福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上 列 一人複 代 理人 高靜怡律師被 上 訴人 凱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母彩鳳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複 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無論曾否註明停止終竣之時期,迨停止終竣之法定事實發生時,均應由法院將原裁定撤銷(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1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3年6月4日裁定於本院99年度建上字第151號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6年12月28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而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陳報狀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為憑(見本院卷三第62頁至第63頁)。按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賡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法 官 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