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57號上 訴 人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三村潔上 訴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劉曦光律師被 上訴 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許慧如律師陳一銘律師複 代理 人 陳誌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趕工費用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提出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被上訴人松山施工區鐵工松施字第○○○○○○○○○○號書函,並將繕本送達他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法 官 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