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明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成鎮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複代理人 林意程律師被上訴人 SAIPEM ASIA SDN. BHD.法定代理人 吉羅伯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邱陳律律師楊大德律師複代理人 蘇佑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給付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因有關永奕豐公司離場前實際施作金額等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邱璿如法 官 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