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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建上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明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成鎮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複代 理 人 林意程律師被上 訴 人 SAIPEM ASIA SDN. BHD.法定代理人 FABIO ROSSO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邱陳律律師楊大德律師上 一 人複代 理 人 蘇佑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給付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因有關被上訴人法定代理權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