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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建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2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守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吳詩敏律師王雪娟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國防大學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詹文馨法 官 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