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6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訴訟代理人 陳重瑞
張睿文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陳星翰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複代理人 楊敦元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黃健中即黃健中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王龍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規劃設計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