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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抗字第 1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614號

抗 告 人 顧珮箴

孫廷黌孫嘉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胡寶娜間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臺灣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22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兩造因分割遺產事件(民國96年度家訴字第22號),於原法院另案審理中達成和解(下稱系爭和解筆錄),約定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同意交還第三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則依系爭和解筆錄之意旨,相對人亦為交還房屋之義務人,並非權利人,故相對人自不得執系爭和解筆錄向原法院聲請對抗告人強制執行(101年度司執字第28466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又預告登記與交還房屋為完全不同之行為,預告登記並非系爭和解筆錄之內容,則相對人自不得聲請本件強制執行。且相對人如需聲請預告登記系爭房屋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有,自應另憑執行名義。為此聲明異議,惟原法院駁回聲明異議,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執原法院99年4月21日96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代抗告人孫廷黌及孫嘉隆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相對人與抗告人共有之系爭房屋辦理預告登記,以中華民國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人,業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01年度司執字第28466號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而系爭和解筆錄第三項載明:「第一項之㈡⒈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房屋同意交還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並共同領受該部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相關規定所為之補償及分配之眷舍,登記胡寶娜、顧珮箴、顧為元每人1/4;孫廷黌、孫嘉隆每人1/8。嗣將來可以出售時,即依當時行情出售後分配價金。」又系爭和解筆錄第五項載明:「上開第一項之㈢股份變更登記、㈣退除給與及第三、四等項全體繼承人同意共同委由楊久弘律師、林東乾律師、賴崇堯律師、林宗賢律師共同辦理。並願全力配合辦理相關手續之一切必要事宜。」有系爭和解筆錄影本可稽(見原法院執行卷第3至4頁)。

三、按分割遺產事件屬於非訟性質,全體當事人互為權利義務人,雙方均具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特性,因此所達成之和解條件,如一方不履行時,他方均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而依系爭和解筆錄之記載,兩造間既均須共同受領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相關規定所為之補償及分配之眷舍,並須配合辦理分配眷舍之必要手續,則就系爭和解筆錄當事人觀之,相對人自亦為本件系爭和解筆錄之債權人,得聲請對抗告人強制執行,反之亦然。是抗告人主張相對人並非適格之強制執行聲請人云云,顯不足採。

四、次按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所為之預告登記,目的在於保全將來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經查系爭房屋係屬撥地自建領有權狀之國軍老舊眷舍,依「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作業有關領有所有權狀建物預告登記注意事項」規定,房屋所有人參與改建時,應檢附載明願配合主管機關改建期程辦理建物拆除等相關作業,以及同意主管機關得逕行辦理土地法第

79 條之1之預告登記同意書,有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1年8月10日函文影本可稽(見原法院執行卷影本第14頁反面)。而依系爭和解筆錄之記載,系爭房屋應交還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兩造並應共同領受該部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相關規定所為之補償及分配之眷舍,且兩造並願全力配合辦理相關手續之一切必要事宜。則依上說明,將系爭房屋辦理預告登記,使中華民國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人一節,自應涵攝於系爭和解筆錄第五項約定所謂:「願全力配合辦理相關手續之一切必要事宜」內,因此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27條第1項規定所指債務人應為之一定行為。從而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系爭房屋辦理預告登記之事項,仍屬系爭和解筆錄即執行名義第三項、第五項之內容,並未逾越系爭和解筆錄之範圍,不需另取得執行名義。是抗告人辯稱:相對人如需聲請預告登記系爭房屋為第三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為所有,應另行取得執行名義云云,並不足採。

五、從而原法院於101年4月23日以北院木司執黃字第28466號執行命令通知抗告人孫廷黌、孫嘉隆於收受命令後5日內辦妥被繼承人顧為琳遺產之繼承登記,並於收受命令後15日內協同相對人就系爭房屋辦理預告登記中華民國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人,並無不當。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異議,經核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劉勝吉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之本案訴訟標的金額如逾新臺幣150 萬元,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