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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抗字第 10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085號抗 告 人 黃永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登輝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5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擁有美國兩項發明專利權、 大陸6項新型專利,因沒錢繳交年費,全部都自動棄權,伊發明之自由升降飛行器,萊特兄弟是第1專利權,伊係最後1個,智慧價值超過新臺幣(下同)500億元, 華揚史威靈之案件資料被列為機密,請求法院調閱相關資料,而伊無資力支出3億3,121萬8,000元之第一審裁判費, 並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證,求為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其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 。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臺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 )。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憑該當事人書狀一望而知其無勝訴之望,無庸另為調查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度台抗字第500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伊無資力支付第一審裁判費等語,固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為證,依該資料所載,抗告人名下雖無財產、99年度亦無所得,惟依抗告人主張,於大陸地區業已取得6項新型專利, 智慧價值數百億元,而專利權性質係屬智慧財產權,非無經濟上之價值,是難認抗告人符合前揭「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要件,抗告人主張為無資力而得依前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已無可採。次查,抗告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損害賠償金額高達500億元 ,依抗告人書狀主張之事實為:前總統李登輝為首之集團,包含陳水扁、前公務員連戰、黃大洲、楊崇森等人,以及國民黨中央投黃公司、行政院開發基金、航發會耀華玻璃、統一集團、慶豐集團、太平洋集團、台翔集團、中華開發公司等,係因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的案件, 此為1件政治性的官商勾結外國掏空國庫的詐欺犯罪,伊是原始的受害者。伊從民國80年開始,發明創作自由升降飛車等設計,82年向前中央標準局,申請發明專利權,其中包括車上之翼架,其申請創作名稱為:垂直升降移動翼架。伊參加台北發明人協會,楊崇森是前標準局長,擔任協會的科技顧問,戴忠義是協會副理事長,邱水文是會員。為了增強設計信心,伊打電話諮詢楊崇森,其約伊和飛行器專家周政榮,晚上在他家辦事處見面,周政榮看了伊帶去的6張照片後, 問了一些設計的結構,告訴伊飛行器的設備,安裝在任何物體上,只要升力大於重量,就可以升空飛行。楊崇森看完照片後,拿出去給他太太和女秘書看,伊聽到他叫女秘書影印1份收起來, 嗣楊崇森把照片還給伊時,抗告人發現少了1張, 當時伊不好意思說出來。

伊向中央標準局,辦理好申請專利權手續後,回大陸去北京,辦理申請發明專利權, 因修改資料1年後才回台灣。美國某公司從公告中得知,伊發明設計的空中天平移動校正裝置,可以解決飛行器在零速滯空中,自由操控重心的變化,確保飛行器重心隨時穩定飛行。 他們本著科學精神,贊助伊5百萬美元,做啟動研發經費。李登輝、連戰、黃大洲等人,乘伊沒在台灣,教唆楊崇森、戴忠義、邱永文等人,竊用伊設計的部分資料,申請外形設計權, 盜走美商贊助伊之5百萬美元經費,成立華揚航太公司。事件後來被美國贊助公司知道,為了掩飾犯罪行為,和政治的需要,以及財團的利益,李登輝、連戰、黃大洲等人,利用公權力非法變更一些規定,夥同國民黨中央投資公司、行政院開發基金、航發會耀華玻璃、統一集團、慶豐集團、太平洋集團、台翔集團、中華開發公司等,以及美國SAI公司、 參議員洛克斐勒等政客,合組美國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由孫道存做董事長,形成一個龐大的國際政商黑金王國。李登輝利用黑金政商的運作,取得訪問美國康乃爾大學機會,在國際上獲得政治利益,加固黑金王朝政權。那些政客和財團,利用公權力假公濟私、貪贓枉法,他們到處拉幫結派, 中央日報派1位記者饒復華,表面是幫伊報導研發新聞,其實是臥底在伊身邊,打聽收集伊之各種資料,伊跟那些公司聯繫、跟什麼人講什麼話、他踩在背後打手勢說暗語,進行恐嚇破壞伊之各種工作。那些加害者還利用公權力,到處造謠伊進行抹紅擦黑,說伊是大陸來的匪諜,是1位科學怪人, 匪諜就在你身邊等,進行各種的迫害。連美國批准約兩件發明專利權, 第1件創作名稱:自由飛降飛行器,發明專利權案號:UZ000000000A,第2件創作名稱:磁能旋轉動力機,發明專利權案號:US0000000Bl,他們也說美國行,臺灣就不行,兩國的見解不同,規定制度也不同,所以,不批准伊任何的專利權。伊前後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的7件專利權案件, 全部都沒獲准任何的專利權,只能用中國和美國的專利權證蓄,並同臺灣的申請案號,參加全國的發明展,因為沒有臺灣的專利權,所以不能獲得任何的評獎,和各種贊助貸,也沒有辦法和廠商合作研發,不能把理念變成事實,為臺灣多做貢獻。民進黨執政後,陳水扁政府明知華揚史威靈公司,有嚴重的違法犯罪事實,他們沒有依法處理,還跟黑金集團勾結同流合污,並指派郭清江做董事長,連續提供國家資金去填黑洞,讓犯罪集團掏空國庫數百億元。近年來黑金集團害怕東窗事發,趕快出售華揚史威靈公司,企圖湮滅犯罪證據,妄想逃避法律制裁。伊狀告以上的人員和公司等,要求司法還伊公道,並且要求政府賠償500億元, 國民黨中央投資公司、行政院開發基金各賠償300億元, 統一集團、慶豐集團、太平洋集團、台翔集團、中華開發公司等, 各賠償200億元,李登輝、連戰、黃大洲、陳水扁等人,各賠償100億元,共計2,500億元。伊要成立1個科技創新研發基金會, 專門培養資助創新人士,研究創新科技事業,為國家、人民作貢獻,提升人類的生活品質等語,並未具體陳明相對人李登輝究竟對伊為如何之不法侵權行為,又其不法行為之時間、地點、態樣、所造成之損害究竟為何,均屬無從得知。且相對人與前揭抗告人所述之其他人之行為間,如何共同對伊成立侵權行為,又抗告人於本件請求500億元之損害賠償數額究係如何得出 ,均未見抗告人提出足以佐證之證據,是則,抗告人就本件何以得請求相對人負上開損害賠償責任,就起訴事實所提出聲明及證據,依其書狀形式觀之,係屬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法 官 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