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抗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381號抗 告 人 李榮宗

林駿憲馮瑞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所有權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救字第2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抗告人雖就上開抗告費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1年3月29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2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法 官 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