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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抗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699號抗 告 人 謝良梅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佶原建設有限公司間發還擔保金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事聲字第6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因假扣押受有重大損害,相對人之本案訴訟(原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號、本院98年度上字第604號判決)敗訴確定, 對於抗告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迄未賠償,應供擔保之原因並未消滅。至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7號判決、本院100年度上字第672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裁定,雖認定抗告人之賠償請求權不存在,然俱與前開本案訴訟確定判決理由中就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及辯論結果所為之判斷相違,顯有違背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且有不當限縮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適用之情形,致伊主張因假扣押受損害之賠償請求權不為法院有利之認定,抗告人並就該確定判決聲請司法院作違憲審查及統一解釋。況相對人公司近期已辦理停業登記,預期將申請解散,公司及代表人名下除該擔保金外已無財產,如准其領回擔保金,伊因假扣押所生之損害將求償無門。故相對人應供擔保之原因尚未消滅,自不應准予發還,詎原法院司法事務官竟准予發還,原法院亦駁回伊之異議,爰為本件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第1項第1款、第106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者,於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因其目的係在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相對人依原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9011號裁定為抗告人供擔保

後,據以聲請原法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4575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抗告人之財產,嗣因抗告人就前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97年度抗字第78號裁定廢棄該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確定,且執行法院於前開假扣押裁定經廢棄確定後,已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程序等情,此有相對人提出之提存書在卷可稽(原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0號卷第4-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然上開假扣押裁定既經廢棄,且假扣押執行程序亦經執行法院撤銷而不存在,則抗告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自無繼續發生之可能,損害額即告確定,經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催告抗告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抗告人固於催告期間內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然該訴訟業經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7號判決、本院100年度上字第672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2114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請求確定在案等情,亦有該等判決書在卷可參(原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0 號卷第6-21頁),由此堪認抗告人確未因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程序受有損害,揆諸首揭說明,相對人應供擔保之原因即屬消滅,其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發還擔保金, 即非無據,自予准許。

㈡另抗告人雖辯稱原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7號判決、 本院100

年度上字第672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0年度上字第2114號裁定或與兩造本案訴訟即本院98年度上字第604 號確定判決為相異之認定,或不當限縮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而有不當云云。惟前開歷審裁判俱已詳論抗告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之理由,並經裁判確定而具實質確定力,抗告人所辯,乃屬確定裁判是否違誤而符再審之訴之範疇,尚非本件抗告程序所得審究。至抗告人復主張相對人公司近期已辦理停業登記,預期將申請解散,公司及代表人名下除該擔保金外已無財產,如准其領回,抗告人因假扣押所生之損害將求償無門云云。縱令屬實,僅事涉抗告人就系爭擔保金得否另為保全處分之問題,亦與本件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之要件判斷無關,要非可採。

㈢綜此,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據以裁定准許相對人發還擔保金之

聲請,及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洵非違誤。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應予廢棄,非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法 官 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秋凉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