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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抗字第 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770號抗 告 人 陳美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世國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聲字第3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全字第199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對抗告人之不動產為假處分,經原法院100年度全字第1992號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 准許在案,抗告人乃向原法院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詎原法院竟以相對人未收到法院命提起本案訴訟之命令,即無逾期起訴之問題,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然系爭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上字第378號判決確定,且經抗告人全數清償完畢,系爭假處分之原因即已消滅,實無繼續假處分之必要,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相對人以系爭假處分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832號假處分強制執行,禁止抗告人就其所有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之3房屋及坐落基地(下稱系爭房地)為讓與、出租、設定抵押及一切處分行為,並辦理登記完畢;嗣相對人以抗告人已清償新臺幣21萬5,000元,已無假處分必要,而具狀撤回上開假處分強制執行,且經執行法院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系爭房地查封登記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法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832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並有相對人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狀、撤回假處分強制執行狀等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至14頁),堪認確有債務清償完畢之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發生。揆諸前揭法文規定,抗告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即屬有據。原裁定遽予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洵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法 官 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