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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抗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706號抗 告 人 蘇繼棟上列抗告人因與沈福勝等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進行中,受訴法院審判長所為關於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同法第51條並無得抗告之規定,則審判長所為裁定,依法即不得抗告。

二、查相對人沈福勝、盛虹建設有限公司與第三人欣如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法院以101年度審重訴字第15號受理繫屬中,相對人聲請為欣如建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經該院裁定選定為抗告人,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此項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說明,不得抗告,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