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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抗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83號抗 告 人 中華民國合氣道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琇銘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合氣道總部道館代 理 人 溫藝玲律師法定代理人 魏劉玉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宣告董事決議解散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審聲請及本院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之前理事長即訴外人李清楠於民國71年間,鑒於無道館供訓練之用而無法推展合氣道運動,乃向抗告人之會員及扶輪社社友勸募捐款成立財團法人中華合氣道總部道館即相對人,而依相對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下稱捐助章程)第2條,可知相對人成立之目的係為協助抗告人致力培養訓練合氣道師資人才,提高全國合氣道運動水準,促進國人身心健康,進而提高國際間體育地位,是相對人之訓練道館係為專供抗告人訓練師資人才及發展合氣道運動之用,又捐助章程第11條規定,相對人應為永久性質,非有設立目的不能達成,不得解散。而抗告人多年來努力提升我國合氣道在國際上之地位,並加以發揚光大,迄今並無不能達到捐助章程第2條目的之情事,詎相對人於100年5月9日第9屆第8次董事會議(下稱系爭董事會議)依捐助章程第8條之規定決議解散相對人,並授權其法定代表人全權處理解散及清算事宜,致使抗告人現使用之訓練道館將遭到拍賣,而影響抗告人權益甚鉅,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民法第6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之系爭董事會議解散之決議無效。又抗告人雖為利害關係人,但因未參加相對人於100年5月9日第9屆第8次董事會議,根本無法查知哪幾位董事之決議行為違反捐助章程,若依原法院所為之裁定意旨,抗告人將無法依民法第64條聲請撤銷該等董事決議解散之行為,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民法第64條定有明文。於文義解釋上,當事人得以「聲請」之方式為之,並未規定須以訴訟方式為之。而該條於18年5月23日訂立之立法理由為:「董事之行為,有違反章程之情形時,為保護利害關係人之利益起見,始得提起行為無效之訴,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宣告其行為為無效,此本條所由設也。」,已說明得提起「行為無效之訴」,亦得「聲請法院宣告」;嗣該條於71年1月4日修正之立法理由則為:

「維護社會公益,防止財團董事濫用職權,違反章程以圖私利,增設主管機關或檢察官亦得聲請法院宣告其行為無效之規定。」,是由立法理由觀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應得提起訴訟或以非訟之聲請方式為之。再者,參酌民法第64條係介於同法第62條、第63條、第65條之間,均係有關法人監督及維護性質之規定,解釋上民法第64條之適用,亦非限於必須以訴訟方式為之。

次按財團法人,係以財產之集合為基礎之他律法人,與社團法人係以人之集合基礎之自律法人,設有總會、會員大會等意思機關者,自有不同。民法第56條關於社團總會決議撤銷與無效之規定,即無適用於財團法人之餘地,故設有民法第64條規定,以維護公益並防止董事違反章程以圖私利,其所得請求法院宣告無效者,為財團法人董事違反章程之行為。而依民法第64條規定提起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之訴,屬於公益性質之形成之訴(學說有認為屬於確認之訴),其宣告無效者既為該董事之行為,即應以被撤銷行為之董事為被告或相對人,始為適格之當事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4226號、82年度台上字第3168號、98年度台上字第583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一)依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 條:「本財團法人為協助中華民國合氣道協會致力培養訓練合氣道師資人才...。」之規定,可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有緊密之互助關係,是抗告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核先敘明。

(二)又抗告人依民法第6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董事會議解散之決議無效,請求之標的為財團法人中華合氣道總部道館之董事違反章程行為,依前揭說明,自應以違反章程之董事為相對人,始為適格。抗告人以財團法人中華合氣道總部道館為相對人提起本件聲請,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至於,實際參與系爭董事會議決議之董事為何人,屬於實體問題,與本件當事人適格與否之判斷無涉。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法 官 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