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946號抗 告 人 李坤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木樹間聲請訴訟救助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執事聲字第4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鄭純惠法 官 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秋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