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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抗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985號抗 告 人 陳弘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文碩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裁全聲字第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陳文碩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間,向抗告人購買坐落新竹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48(相對人係向如附表所示債務人共17人,分別購買如附表所示權利範圍),並提前付清全部買賣價金。因系爭土地係相對人與抗告人等17人共同繼承自被繼承人陳紀匏螺之遺產,尚未辦理遺產分割,抗告人等17人並委由相對人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經原法院以99年度家訴字第70號判決准許分割確定,現正辦理分別共有登記中,依兩造簽訂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抗告人應於相對人或相對人委託之地政士通知後7 日內,無條件補齊一切證明文件,以便辦理移轉所有權手續。詎相對人於101年3月14日委託地政士發函催告抗告人於函到

5 日內補齊相關證明文件,抗告人於收受通知函後竟置若罔聞,據相對人私下查訪得知抗告人打算另行出售其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避免抗告人將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另行讓與或設定抵押權,致請求之標的現狀變更,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准相對人供擔保後,抗告人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8除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外,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權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原法院於101年4月18日以101年度裁全字第16 號裁定,命相對人以新臺幣17萬元或同額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抗告人供擔保後,抗告人對於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8,不得為讓與、抵銷、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抗告人於101年5月16日具狀聲請准予提供反擔保以撤銷對其所為之假處分,經原法院以101年度裁全字聲第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時,就買賣坪數、移轉登記期限等均未確定,系爭契約充其量係屬預約性質,相對人尚不得據此預約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則相對人聲請本件假處分之目的,無非係要求抗告人履行系爭契約之損害賠償而已,此應屬金錢上之請求,爰請求廢棄原裁定,准抗告人提供擔保,撤銷對抗告人所為之假處分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536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成目的者,係指假處分所欲保全之請求而言。又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故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所主張之權利,債務人對之有所爭執者,應於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時,請求法院為本案之判決,以資解決,尚非聲請假處分時,應先解決之問題(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依相對人向原法院所提之民事假處分聲請狀〔見外放101 年度裁全字第16號影卷第1、2頁)所載,相對人聲請本件假處分所欲保全之請求,為依系爭契約約定抗告人應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8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之請求權,即相對人欲請求者係抗告人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8所有權予相對人,並非請求抗告人賠償其所受損害,是本件假處分所欲保全之請求,並非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者。抗告人主張:系爭契約僅為預約性質,相對人不得據系爭契約書請求抗告人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8所有權登記乙節,乃相對人以此假處分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權是否存在之實體爭執事項,尚非本件假處分或撤銷假處分保全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抗告人執此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之目的,係要求抗告人履行系爭契約之損害賠償,應屬金錢上之請求云云,委無可採。另抗告人亦未釋明其因本件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本件有何應免為或撤銷假處分之其他特別情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不得許抗告人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法 官 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21